(记者 王小玲) 今后,超过期限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责令履行仍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面临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经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通过,《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依法进行的一种监督,行政复议决定一旦做出,即对被申请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被申请人必须依法及时全面履行。“现实情况是,有较多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观念淡薄,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省法制办行政复议处负责人介绍说,这种现象不仅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为此,我省专门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期限有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于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未作规定的,明确时间表:“内容涉及向申请人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5日内全面履行;内容涉及其他方面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全面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将进行调查核实,一旦认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将向被申请人发送《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责令履行仍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