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法院就《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针对常见的还款计息方式纠纷、伪卡交易纠纷、网络盗刷纠纷等,《规定》都予以明确。 违约金超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对于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规定》给予了两种解决方案:首先,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利息、复利、违约金的限度,《规定》也给出标准: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银行未及时告知伪卡盗刷信息,要承担不利后果 伪造信用卡的盗刷行为,也是当前常见的犯罪手段,对此,银行认为是持卡人保管卡片和个人信息不利,持卡人则怪银行监管不严。 是不是伪卡盗刷?《规定》明确了双方的举证责任: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院则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 同时,《规定》还提出,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明确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的,《规定》提出,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发卡行未告知网络支付功能,自担风险 网络盗刷,是指他人冒用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网络交易身份认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金额增加的行为。 《规定》提出:持卡人主张存在网络盗刷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时间及其前后其持有银行卡以及其未进行网络交易、其与收款人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其持有银行卡所在地地址与网上交易IP地址不同、网络异常交易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提交由其持有的案涉交易行为发生时的电子交易记录等证据,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应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未告知或者未全面告知和明确说明该网络支付业务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未提示该业务的法律风险等情况,最终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承担相应赔偿损失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记者 高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