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由公安部起草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窃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即使尚不构成犯罪,没有违法所得,也将被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金。 《规定》提出,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网络安全法予以处罚,即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如此规定将有效提高对互联网个人信息盗取活动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刑法修正案五到刑法修正案九再到2017年6月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解释。实际把侵害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量化了,但是问题又来了,如果量化,对于还没有触犯到刑法,又不属于民事侵权领域就存在立法惩治的空白,这就让更多违法者网站铤而走险。所以公安部门出的新规就是对从刑事法律到民事法律中间空白部分做一个弥补,操作性是极强的。”
此外,《规定》还补充,网络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中,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安机关也要依法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朱巍提示,当公众发现自己个人信息有可能被盗用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合法维权。网络安全法赋予公民通知删除的权利叫做被遗忘权,可以要求网站删除或修改个人信息。如果发现违约违规违法使用的情况,公民依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控诉,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新规对尚未造成犯罪、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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