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琭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据此,我国将建立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据人社部提供的相关数据显示,到2017年12月底,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1亿人,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超过1.5亿;月人均养老金125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13元。但就目前而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 “这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党的十九大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只有建立起符合中国实际的制度机制,才能把社会保障网织密;只有将制度机制的作用发挥好,才能兜得住底线。所以,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既是措施也是目的。 根据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我国将完善和建立四个机制: 第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中央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投资收益等构成。 第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参考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标准,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地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第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各地应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第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各地要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针对目前一些参保居民选最低档次缴费,个人账户的积累比较少等问题,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大政策宣传,让城乡居民理解政策,促进他们长期缴费和多缴费,同时大力推进政策落实,强化各方筹资责任,个人账户储存额未来将会正常增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