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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将建立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

来源:河北新闻网 作者:李为华 发布时间:2019-01-09
摘要: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河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暂行办法》,提出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跨市、县行政区域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的,一律通过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统一办理。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河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暂行办法》,提出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跨市、县行政区域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的,一律通过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统一办理。

  《暂行办法》明确,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是指为实现全省占补平衡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由省级主导,通过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实现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内有序流转。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应坚持县域自求平衡、市域统筹调节、省级适当调剂、国家适度统筹落实占补平衡,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急需建设项目等原则。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储备库,按照2018年下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的补充耕地任务,将15%的补充耕地指标纳入省级补充 耕地指标调剂储备库,统一登记,调剂使用。申请补充耕地指标的市要在下一年度向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储备库补足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

  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实行有偿调剂,调剂价格按照每亩18万元执行。单独申请调剂产能、水田指标的,产能指标每亩0.5万元,水田指标每亩2万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急需建设项目,受资源环境严重约束,市、县(市、区)难以落实补充耕地指标的,可以在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储备库中申请调剂。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发布公告,公布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数量、质量等信息。在省级调剂平台申请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当地政府统一委托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申请人办理。

  申请省级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得改变使用补充耕地指标项目或者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在60日内完成省级土地报批,逾期未报批使用的,收回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有偿方式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数量、产能不足的,市级优先补足数量、产能,确保补充耕地数量、产能达到建设占用耕地损失的数量、产能。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决算报告支出项目成本后,其余部分由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扶贫开发、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乡村振兴战略。设区的市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由设区的市政府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省级调剂价格。

责任编辑:李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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