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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大突破:设施农业用地可有条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来源:平湖市政府官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30
摘要:日前,浙江

 平湖市大突破:设施农业用地可有条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日前,浙江省《平湖市设施农 业 用 地 管 理 办 法(试 行)》(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即可查看)正式施行。《办法》对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作了进一步改进,进一步明晰了概念,规范了程序,压实了责任,将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提供全方位政策保障。

《办法》最大的亮点,是以农业设施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为问题实质和衡量标准明确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

考虑种植类和养殖类产业的生产功能与用地情形不同,在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上,差别化作出规定。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用地标准、审核备案、收回和使用年限、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

(一)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及规模。根据浙江省农业设施用地相关标准,《办法》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及规模。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照相应比例和面积要求确定。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原则上须做到“三统一”,即“标识统一、公示牌统一、颜色统一”。

(二)增加了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标准及补划程序。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且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补划须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论证,数据库更新须报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

(三)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工作流程主要为申请、审核、备案、竣工验收四个环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个环节的时间,新增了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环节。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将作为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依据,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四)明确了相关主体职责。根据上级文件,《办法》明确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建立并管理相关台帐资料,履行设施农用房建设全程监管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控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以及生产经营指导工作;生态环保分局、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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