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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惩恶更扬善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13
摘要:核心阅读 统一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标准,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司法活动既遵从法律规范,又符合道德标准;既守护公平正义,又弘扬美德善行 司法机关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影响着全社会的价值取向。当社会公众遭受不法侵害,而公权力难以

原标题:正当防卫,惩恶更扬善(法治进行时)

 核心阅读

统一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标准,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司法活动既遵从法律规范,又符合道德标准;既守护公平正义,又弘扬美德善行

司法机关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影响着全社会的价值取向。当社会公众遭受不法侵害,而公权力难以及时、有效制止时,“我该怎么办?”现实中,正当防卫正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近年来,随着多起正当防卫案件引发舆论关注,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统一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标准,不断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司法活动既遵从法律规范,又符合道德标准;既守护公平正义,又弘扬美德善行。

科学合理地判定防卫是否过当

董民刚(化名)是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一名农民,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竟然会和“杀人犯”联系到一起。

2018年5月20日22时许,与董民刚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刁某醉酒后翻墙进入他家,不仅对他进行殴打、辱骂,还威胁逼迫董民刚下跪写离婚协议书。正当刁某肆无忌惮地用车钥匙戳扎董民刚时,不堪受辱的他奋起反击,顺手抄起剪刀就向刁某扎了过去……事后,董民刚让及时赶到的妻子和邻居打110、120电话,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

“我国刑法规定,为使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邢台市检察院检察长邢伟说,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刁某夜晚非法侵入住宅,并对董民刚长时间持续进行侮辱、恐吓、殴打,还多次声称‘今晚就是要整死你’,足以证明董民刚的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正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承办这一案件的检察官温可红说,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原有公安机关侦查基础上,扩大了相关社会调查,之后又专门实地调查,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这起案件中,董民刚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成为关注的焦点。刁某的创口较多,因此有人质疑这是防卫过当。对此,温可红说:“刁某的创口有多处,但除2处致命伤外均较浅,这表明董民刚制服刁某经历了一个时间过程,创口是在二人打斗过程中形成,而非在刁某丧失侵害能力后其为泄愤所刺扎。不法侵害在继续,那么防卫行为也不会停止。”

有观点还质疑,刁某使用的是车钥匙,并未对董民刚造成生命威胁。对此,温可红解释说:“并非只有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公民才有正当防卫权。本案中,董民刚的防卫行为始终是以制止刁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为目标的。案发当时,董民刚并不知道对方拿什么工具实施暴力,他的鼻孔、耳朵被戳扎,满脸都是血。在这种情况下,董民刚当然可以进行防卫。”事后,检察机关也对工具进行了调取和分析,发现这是一种弹出式的车钥匙,顶端十分尖锐,且前端已经变形,“这说明刁某在侵害过程中很凶残。”

“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去判断,而不是行为后的判断。”邢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志军说,从案发当时董民刚所处境遇看,董民刚心理高度恐惧、紧张,难以理性判断自身防御和反击行为的强度,因此也不能对董民刚的防卫行为强度过于苛求。

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风尚的引领作用

从山东于欢案到昆山于海明反杀案,从“见义勇为反遭刑拘”的赵宇案到河北涞源反杀入侵者案再到董民刚的案子……近两年,多起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成为舆论焦点,引发社会热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这些法律专业名词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

“正当防卫作为一项体现现代法治文明水平的标志性制度,在各国刑法典中普遍受到重视和规范,往往都有专门规定。”据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介绍,我国1979年刑法即用专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1997年刑法修订针对实践中正当防卫是否过当界限不好把握、影响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进一步严格了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不仅可以有效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还可以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不法侵害,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彰显‘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

然而,受执法理念和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正当防卫的尺度把握并不统一,有的认定正当防卫过于苛刻,往往苛求防卫人作出最合理的选择,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不敢作出认定;有的作简单化判断,没有综合考量前因后果和现场的具体情况;有的防卫行为本身复杂疑难,分歧意见针锋相对。

纵观近年来引发讨论的几起正当防卫典型案件,起因虽都是孤立个案,但却暴露出立法规定过于抽象,司法理念存在认识偏差,正当防卫权实质弱化等问题,立法设计正当防卫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体现。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娄秋琴看来,司法实践中,由于防卫行为往往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经常引发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争论,这也使司法机关更加倾向于做出平衡性裁判,一方面认定为防卫过当,另一方面则在量刑上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借助正当防卫这一事由判定无罪的案件还比较少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志远说,正当防卫条款停留在纸面上,也让不法侵害者少了顾忌。

飞来横祸,能不能勇敢自卫?路见不平,能不能拔刀相助?歹徒入侵,能不能守住家园?“法律不仅要惩治邪恶,更要保护善良。司法机关要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案件的基础上,将司法专业判断与民众朴素情感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保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预期,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风尚的引领作用。”虞浔说。

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

“媒体披露‘昆山反杀案’后,指导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见,支持公安机关撤案,并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指导福州市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这段话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广泛共鸣。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说:“检察机关在几起案件的办理中,敢于担当,超越了固有思维模式,切实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让正义‘不委曲也可以求全’,有效维护了法治秩序。”

让全国人大代表点赞的,正是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不断明确对正当防卫权保护的积极导向。2018年9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明确提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12月,最高检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所涉及的4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案件,其中就包括江苏昆山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表示,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群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这4个案例既是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也是检察机关以法治手段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最高检专门发布这些指导性案例,目的就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保护见义勇为,向社会释放正能量。”

“随着几起热点案件所引发的讨论,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适用的苛刻惯例正在逐渐被消解。”王志远说,多起正当防卫案件的司法判决都印证了这一趋势。

在正当防卫逐步被激活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正当防卫“度”的问题。“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对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孙谦说,司法机关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注意防卫措施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正当防卫权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滥用暴力。”

《 人民日报 》( 2019年06月13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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