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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11部门印发指导意见推进文明乡风建设 国新办举行文明乡风建设发布会

来源:新华社 农民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30
摘要:最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农业农村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等11个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及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有效遏制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不断提升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提出见: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民政部 司法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

(2019年9月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有效遏制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不断提升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现就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村民自治重要作用,创新工作措施和方法,通过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推进移风易俗,不断改善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推进文明乡风建设作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分工落实的工作机制。

 

坚持依法依规。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要符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内容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关约束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

 

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加强教育宣传和引导,做好思想工作,反映群众诉求,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注意方式方法,让群众自己管理自己,得到群众认可。

 

坚持因地制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相适应,尊重不同民族和区域风俗习惯。充分考虑群众接受程度,不搞强制命令,不搞“一刀切”。

 

(三)总体目标。争取通过3到5年的努力,文明乡风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基本健全,农村陈规陋习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等社会风尚更加浓厚,农民人情支出负担明显减轻,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提高群众参与度

 

(四)支持依据村规民约采取约束性措施。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指导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充实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等移风易俗内容。在村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引导和鼓励村民委员会依据村规民约出台具体约束性措施,对红白喜事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等进行治理。通过教育、规劝、奖惩等措施,引导村民遵守相关规定。出台约束性措施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完整履行村民自治等程序。相关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

 

(五)发挥农村基层群众组织作用。规范村内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运行,完善组织章程和各项制度,广泛开展议事协商,积极组织开展婚丧嫁娶服务、邻里互助和道德评议等活动。在推选农村基层群众组织负责人时,要邀请婚事丧事操办人、敬老爱老机构人员和敬老爱老模范等人员参与。

 

三、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价值认同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报道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的事迹,积极引导树立正确婚丧观和弘扬中华孝道。充分利用县乡电视广播系统、乡镇政务场所、农村集市、村务公开栏、村大喇叭、村文化墙等直接面向农民群众的宣传阵地,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监督,坚决抵制婚丧陋习、天价彩礼、孝道式微和老无所养等不良社会风气。

 

中央11部门印发指导意见推进文明乡风建设  国新办举行文明乡风建设发布会

本网采自网络图片

 

(七)广泛开展道德教育。把道德教育作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重要工作,调动各方,统筹推进,引导农民爱党爱国、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推进道德宣讲团等道德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加强青年婚育观教育。强化家庭、学校主体责任,让良好道德观贯穿始终,让中华孝道成为公民特质。充分发挥农村老党员、老干部和各类人才作用,用嘉言懿行垂范乡里、影响群众。

 

(八)发挥文化传承和浸润作用。丰富农村地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繁荣相关文艺作品创作。支持以树立正确婚丧观和弘扬中华孝道为主要内容的各类演出活动,规范文艺演出参与婚庆和丧事活动。把弘扬正确婚丧观和中华孝道列为文化下乡活动重要内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具有地方特色的形式,培育熏染农民群众道德情操。加强对历史遗迹、革命遗迹、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努力保存文化传承的载体和环境。结合农村实际,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融入农村社会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社会实践各环节。

 

四、加强典型示范,注重实践养成

 

(九)以党风政风引领农村新风。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移风易俗中走在前头。建立农村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备制度,该向群众公示的要向群众公示。可依据党内有关法规和制度,对农村党员干部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抵制天价彩礼等作出相关规定,发挥好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发挥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党员干部进行相应处理。

 

(十)营造弘扬文明乡风的实践氛围。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敬老月”、“雷锋日”、“小手拉大手”等相关主题实践活动。重视在春节、清明、七夕、中秋、重阳等传统民族节日中引导践行正确婚丧观和中华孝道。培育、选树、宣传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推进农村敬老爱老和婚丧嫁娶志愿服务,开展邻里互助和爱心公益活动,让农民群众在参与中改变观念、在实践中提高认识。

 

五、加强制度保障,实施有效管理

 

(十一)强化法律约束。推动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中增加文明乡风相关内容。加强对农村婚介机构和农村“媒婆”的管理。教育引导农民自觉承担责任、树立良好家风,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对孝道式微等现象要加强批评教育,对不赡养、虐待父母等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基层司法执法部门要对利用婚丧嫁娶敛财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十二)建立正面激励机制。对于在推进文明乡风建设方面做出表率的模范家庭和先进个人,相关部门和地方可以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给予相应奖励。支持村级组织通过互评亮榜等方式宣传正确婚丧观和孝道典型。总结推广“乡村道德银行”、“文明积分”等奖励模式,对先进典型进行奖励,让德者有得。

 

六、推动工作创新,发挥群众创造性

 

(十三)创新青年婚介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搭建农村青年婚恋教育、婚恋交友、婚姻服务平台。鼓励村妇联主席成为农村义务红娘,为农村青年提供婚恋服务,宣传引导抵制高额彩礼、奢华婚礼。充分利用农民春节返乡等时间节点举办农村集体婚礼,倡导家庭婚礼、旅行婚礼等有纪念意义的婚礼,引导婚事新办。

 

(十四)创新农村养老服务方式。推广农村互助型养老,积极引入相关公益组织,不断完善服务方式、内容等。在有条件的地区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逐步建立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驿站、老年幸福餐桌等互助性养老设施,改造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对条件适宜的整合提升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失能、孤寡老年人解决实际生活困难。鼓励村级组织通过与赡养人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等方式,督促子女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权益维护等方面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高度重视老年人感情需求和人文关怀,建立对农村留守、孤寡老年人的定期巡访联系制度,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老年人独自生活风险。

 

(十五)创新农村婚丧宴席举办方式。鼓励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场所,为村民举办婚丧宴席提供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宴席服务队,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防止大操大办、浪费攀比。

 

七、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十六)强化党委领导责任。地方县级以上各级党委要把农村移风易俗摆上重要位置,在全面从严治党、乡村振兴、脱贫攻坚中大力推进移风易俗,深入研究当地婚丧陋习、孝道式微等问题的形成原因,建立管用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统筹调动各方力量,推动农村婚丧、孝道风气实现好转。

 

(十七)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责任。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把推动革除婚丧陋习、抵制天价彩礼、解决孝道式微等问题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推动,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扎实做好落实工作。

 

(十八)健全监督机制。落实地方党政一把手责任,在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开展评先树优时,注意了解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相关情况。对文明乡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严肃问责。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切实解决好文明乡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国新办举行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指导意见》发布会

 

近期,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10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解读《指导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中央11部门印发指导意见推进文明乡风建设  国新办举行文明乡风建设发布会

图为发布会现场

《指导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文明乡风建设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安排,明确了总体要求和重点举措。韩俊指出,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是农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近年来,各地在革除农村陋习、树立文明新风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天价彩礼“娶不起”、豪华丧葬“死不起”、名目繁多的人情礼金“还不起”、孝道式微、农村老人“老无所养”等问题还普遍存在。抵制歪风、弘扬正气成为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热切期盼。

加强党的领导,让党风政风引领乡风民风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文明乡风建设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分工落实的工作机制;深入研究当地婚丧陋习、孝道式微等问题的形成原因,建立管用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在回答记者关于“文明乡风建设会采取哪些措施,切实保障农村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提问时,韩俊说:“党风政风跟乡风民风是分不开的。推动党风政风引领农村新风,是《指导意见》提出的重要原则。”韩俊进一步介绍,为推动党风政风引领农村新风,《指导意见》具体提出了三方面要求:第一,要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责任,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移风易俗中走在前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指导意见》对党员干部还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比如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等活动,推动党员干部做出示范,带动群众全面参与。

第二,要建立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备制度。各地这些年已形成一些很好做法:有的组织党员干部签订承诺书,鼓励党员干部在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等方面做表率;有的细致规定宴请范围、标准,严格执行,严禁变相收受礼金;有的依靠群众性自治组织成立移风易俗小组,抓好监督落实,常态化开展宣传,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第三,地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党内规章制度,对党员干部婚事新办、丧失简办、抵制天价彩礼、孝亲敬老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发挥好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党员干部进行相应处理。组织部门在综合考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干部时,也要注意了解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相关情况,将此作为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严肃问责。

因地制宜,发挥村规民约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

韩俊指出,文明乡风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相适应,充分尊重当地习俗,充分考虑群众习惯和接受程度,不搞强制命令,不搞“一刀切”。农民群众是文明乡风建设的主体,要增强农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有效发挥村民自治重要作用,创新工作措施和方法,让群众成为新风新规的制定者、执行者、评议者和受益者,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

《指导意见》对用好村规民约、发挥好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提出了要求。韩俊表示,乡村社会是人们“生于斯长于斯”的熟人社会,乡村治理要采取符合农村特点的方式,既要充分运用现代治理理念和方法,也要充分发挥农村传统治理资源作用。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更多是发挥道德约束作用。另外,实践证明,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议事协商,可以真正实现农民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是推进文明乡风建设的生动实践。

针对“未来如何更好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的提问,韩俊指出,应发挥好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三大作用。一是自我组织作用。各地要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等群团组织,广泛开展议事协商,完善组织章程和各项制度。从各地做法看,理事会一般应由村主要干部兼任理事长,并吸收农村能人、德高望重人士,婚丧事具体操办人、敬老爱老模范等,依靠他们开展婚丧嫁娶服务、邻里互助活动和道德评议。

二是自我管理作用。《指导意见》提出,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民委员会统一指导下制定“红黑榜”,通过互评亮榜,宣传婚丧新风和孝道典型;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社会组织发展为老志愿服务;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与赡养人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等方式,督促子女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鼓励对农村留守、空巢老人进行定期巡访,及时发现和解决老年人独自生活的风险;广泛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休闲活动,解决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需要。

三是自我监督作用。可依据村规民约出台约束性措施,主动邀请并接受群众性自治组织监督。通过民主协商,限定可办酒席的项目、红白事操办规模和时限、待客范围、席面标准和礼金数额等。

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更好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作用

《指导意见》要求,文明乡风建设要依法依规开展,须加强制度保障,实施有效管理,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中,要增加文明乡风建设相关内容。对不赡养、虐待父母等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要符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内容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关约束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

韩俊表示,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内容比较空泛、制定不够规范,甚至涉嫌违法违规,存在侵犯群众特别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风险。为此,《指导意见》提出,村规民约内容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群众性自治组织制定和实施约束性措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指导规范村规民约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防止盲目立规和“以约代法”。有关部门要制定村规民约范本,主动引导规范,完善审查备案程序,重点审查村规民约制定或修订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村规民约中的歧视性和违法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

此外,韩俊指出,要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加强文化引领、强化价值认同、注重实践养成,建立正面激励机制,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日常浸润的方式,把中华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观念转化为农民群众的行为习惯和准则。

韩俊介绍,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强化责任落实,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部门协同联动,争取通过3到5年的努力,基本健全文明乡风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让农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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