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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没有农户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流转农户的承包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8-06
摘要:农业农村部网站近日发布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09号建议的答复》,就全国人大代表李小莉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的建议作出答复。 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 农业农村部将抓紧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流转合同文

 原标题:农业农村部:没有农户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

农业农村部:没有农户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流转农户的承包

 

农业农村部网站近日发布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09号建议的答复》,就全国人大代表李小莉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的建议”作出答复。

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

农业农村部将抓紧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

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答复》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除“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外,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再次明确“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截至2018年底,绝大多数省份制定了统一合同文本,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70%以上。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供各地使用

农业农村部:没有农户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流转农户的承包

 

关于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要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准入制度

关于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答复》说,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为进一步规范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今年6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做好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对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准入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全程监管,审慎稳妥,不盲目推进。

农业农村部:没有农户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流转农户的承包

 

关于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制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关于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制,《答复》说,我国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要求: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农业生产扶持政策。

2018年12月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对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制。特别是2018年以来,会同自然资源部,结合“大棚房”整治,及时查处一批耕地流转“非农化”案件,严肃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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