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为我国优势核心技术安全建立坚实制度保障
记者8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根据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牵头组织研究建立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以更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当前,一些国家采取极端手段阻断全球科技合作体系,中国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建立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意在为保障国家重大核心优势技术安全树立坚固屏障,防范某些国家利用中国的技术反过来遏制打压中国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从长远看,建立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也将为我国实现创新驱动、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奠定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全体人民特别是科技工作者辛勤钻研、艰苦奋斗,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科技成就,在一些领域已占据全球领先或优势地位。中华文明5000年历史长河中,勤劳智慧、善于创造的中国人,代代传承,在一些传统领域也创造了弥足珍贵的技术和工艺。在当前发展阶段和时代条件下,针对我国优势核心技术,建立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既是当务之急,更为长远发展。
有必要强调的是,中国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推动同各国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基础上开展技术交流合作,这个立场始终不会改变。
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在与世界交流互动、携手并进中,中国走出一条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自主创新并行的技术发展道路,不仅推动了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也为世界各国带来巨大发展红利。
未来,中国将继续秉持开放态度,顺应第四次工业革命发展趋势,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与各国共同把握科技发展的时代机遇,探寻新的增长动能和发展路径。一个更加开放的中国,在全球科技合作的时代大潮中,必将推动中国与世界共同进步繁荣,让各国人民共享科技进步福祉。
人民日报:筑起技术经济安全“防火墙”
国家发改委对外公布,正牵头组织研究建立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建立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呼唤,也是更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的重要保障。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航空航天、高铁装备、移动支付、5G等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创新,一批技术成果在国际上进入并行、领跑阶段,已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大国。
建立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国家技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势不可挡,各国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但没有一个国家因此忽视本国的经济安全。中国也不例外。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国际治理格局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必须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经济安全保障,加强对我重大技术突破的保护和对外技术出口管制,保障我国技术经济安全。要坚持底线思维,认真抓好技术安全防控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安全法》,建立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将为我国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构筑强有力的“防火墙”。
建立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并不意味着中国开放的大门会关上、合作的步伐会放缓。中国是国际技术合作的受益者。中国创造经济腾飞奇迹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两种路径并行。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捍卫者、扩大对外开放的笃定践行者、“一带一路”建设的倡导者与推动者,与世界各国加强技术合作,实现共赢共享,中国一如既往、坚定不移。
但是,合作是有原则的。中国决不会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来发展自己,也决不允许某些国家利用中国的技术反用于遏制中国的发展,打压中国的企业。建立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不会损害开放公平的投资环境,表明的是我国捍卫国家核心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定决心!
专家解读 | 中国将建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释放了什么重要信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消息,国家发改委正牵头组织研究建立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以更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具体措施将于近期出台。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有系统的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信息中心江洪波研究馆员告诉记者,这是国家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要建立的一项制度。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均有完善、成体系的高技术出口管制制度,如《瓦森纳协定》、301调查、337调查等,这些一直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政治、经济工具。
江洪波表示,过去,我国更多扮演的是技术跟踪者、学习者的角色,现在在部分领域已开始领跑,掌握了一批需要管制出口的技术,比如吹沙填海技术就是商务部正式宣布禁止出口的。
近年来,江洪波团队一直关注、跟踪欧美技术管制的政策动向。该团队研究显示,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中美关系的变化,美国一直在不断调整出口管制政策,尤其是不断加强对华高技术出口的管制力度。2017年,美国对华高科技商品的出口额达到了356亿美元,占对华出口总额的27.4%,高于全球平均的22.9%。
以下是江洪波团队对美国对华高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机制与动向的梳理和解读。
新手段:清单式管理,灵活调整策略
目前,美国的出口管理在民用技术领域主要通过《出口管理法》(EAA)与《出口管理条例》(EAR)进行管辖。
《出口管理条例》根据《出口管理法》制定而成,进一步明确了出口管理的原则、商品管制清单、国家管制清单等内容。其核心内容是限制或禁止任何人或公司与特定国家或特定公司进行和管制物品相关的交易。采取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出口许可证”,基于出口货物类别、出口目的地国、出口货物最终用户和出口货物最终用途四个维度,对企业的出口行为进行管控。
从产品清单看,除了公开发行的技术与软件、人文与非科技的出版物、以及部分受其他机构管辖的商品(如军品、核原料等),所有美国境内的货物、美国境外由美国生产的货物、利用美国原材料、技术等生产的他国货物,均在《出口管理条例》监管的范围内(表1)。
新动向:扩大范围、加大力度、限制国际交流
总体上,美国出口管制呈现出加快调整出口管制制度、加大外资投资安全审查力度、限制国际人才交流与招募的动向。
2018年8月,美国参议院通过《出口改革管制法案》(ECRA),主要从扩充出口管制范围、强化出口审查、扩大出口辖制权力三方面加强对技术转让的管控。
比如,美国加强了对公司背景的审查,对外国人控股超过50% 的美国公司加强出口限制。美国还填补了目前法案中“新兴技术”和“基础技术”等关键技术的管制漏洞,要求对可能用于军事用途的敏感技术进行及时监控和全阶段管控,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技术的出口将更为严格。鉴于《瓦森纳协定》等国际多边出口制度不具备法律效力,ECRA将成为美国出口管制的关键法案,进一步扩大美国出口辖制权。
同年8月,《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由美国参众两院签署生效,相比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极大地扩大了安全审查的范围。例如,该法案扩大了审查投资类型,新纳入了关键技术与关键基础设施企业的“非主动投资”与“少数股权投资”,以及涉及知识产权与关键技术转让的合资行为。此外,外国投资者在获得控制权上的任何股权变化都需纳入审查。
伴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美国开始将学术深造、人才招募、学术合作等列为中国技术转移的方式,将经济纠纷中的强硬举措延续到高等教学领域,比如收紧学生和学术签证,缩短发给我国研究机器人、航空和高科技制造业等领域的研究生的签证有效期。
动态调整,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在实施清单式管理的过程中,美国充分注重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在限制贸易(追求国家安全利益最大化)和促进贸易(追求国家经济利益最大化)上进行再平衡,以实现美国国家利益最大化。
以美国对华的《商业管制清单》为例,其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中国技术的发展进程。如中微半导体的等离子体刻蚀机取得突破后,美国商务部在2015年宣布,由于在中国已有一个非美国的设备公司做出了和美国设备公司有相同质量和相当数量的等离子体刻蚀机,所以取消了对中国的刻蚀机的出口管制。
从列入美国出口管制名单的受限实体来看,截止2018年9月25日,共有133家中国大陆实体被列入限制实体名单,在全球受限实体中的占比约为15.7%,主要包括研究机构、大学、超级计算中心和实验室、民营企业以及相关人员。
作者: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信息中心馆员马征远、杨露,副研究馆员陈大明、陆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