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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中农民最关心的10个法律问题 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你须要知道

来源:本网综合农业论坛等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11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繁荣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村宅基地的经济使用价值日益提高,再加上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致使近几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呈大幅度增长趋势,但很多农民朋友对于农村宅基地法律知识却并不是很了解,那么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农民最

 随着我国社会的繁荣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村宅基地的经济使用价值日益提高,再加上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致使近几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呈大幅度增长趋势,但很多农民朋友对于农村宅基地法律知识却并不是很了解,那么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农民最关心的农村宅基地法律知识汇总吧!速速收藏备用!

农村宅基地中农民最关心的10个法律问题 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你须要知道

 

问题一: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①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②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③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④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题二: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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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问题四: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问题五: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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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问题七: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问题八: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土地如何登记?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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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九: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能否办理?

可以办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问题十:“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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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你一定要知道!

在征地补偿的过程中,一些村民会因为土地未能合理流转而对征地补偿款产生争议。因此,了解何为土地流转、如何进行土地流转、产生争议如何解决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小编将为您讲述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内容。

一、土地流转的定义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土地流转是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二、土地流转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因此,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主要有土地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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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出租是承包方在剩余承包期内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让渡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者,转出方与集体的承包关系不变,与承租方另行签订土地出租合同。转包是承包方在剩余承包期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出方与集体的关系不变,受转方与转出方的权利义务通过转包合同另行约定。转让是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地让渡给其他农户经营,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转出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不同的流转方式,可能会使得原有的承包经营关系改变或是不变,从而影响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因此应当对于土地流转方式予以明确。

三、土地流转应坚持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因此,总地来说,农村土地流转应当遵循依法、有偿和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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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流转需要订立合同,根据不同的流转方式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或备案。同时,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内容也有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合法的方式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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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对于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请仲裁、起诉等方式解决。

以上即为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事项。由于在征地拆迁中,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同,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能够得到应得的补偿款,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应当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流转的方式,签订合法的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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