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一起土地流转纠纷被置疑是“为民担责”或是“与民争利”?
滑县政府被指与民争利。
据有关报道,2003年,滑县西小庄村腾出了250亩土地,打算在全村各户中重新分配。但是,该村村委会却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将这250亩土地租给了一家叫作华联农牧公司的企业。这家企业,正是西小庄村村支书设立的。老百姓多年没有拿到土地租金,2015年将之告上法庭。2016年,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华联农牧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判决后,西小庄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将这250亩土地平分给各家各户。但是这个方案被滑县城关镇政府否定,并且当地政府还引入了滑县文森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委托管理。
此后,围绕着文森公司这个政府背景的企业,滑县官方与村民之间,对整个事件有两种不同的解读。镇里认为自己是“为民担责”,在村民看来却是“与民争利”。
滑县回应“政府与民争利”:成立多个工作组彻查整改。
在此前的报道中,滑县城关镇纪委书记胡朝亮表示,为了避免村民和华联农牧公司发生冲突,政府引入了一个第三方委托管理作为权宜之计,也算是为民担责。这个第三方就是滑县文森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但在村民们看来,这个横插一刀的文森公司,绝不是公平的代表。村民们指出,这家公司,是滑县林业局全资设立的孙公司,其母公司的所有董事监事,都曾任或现任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职务。这并不是政府部门为民担责,而是官办企业与民争利。既然不经村民大会把地租给华联农牧公司被法院认定无效,那凭什么不经村民大会把地交给文森公司就合法?
针对政府部门办企业和干部在其中兼职的情况,以及政府部门和村民在这起事件中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昨天傍晚,滑县方面向中国之声回应称:目前,县委县政府已经成立了多个工作组,深入整改报道中涉及的问题。
反思:为什么工作得不到群众支持
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赵自勋告诉中国之声记者,报道播出后,滑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法律专业人士,和农村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的工作组。为政府依法行政、妥善处理这一事件提供法律支持;也为当事各方依法合理解决争端提供帮助,“一方面,由这些法律界人士深入研究探讨这次事件当中的法律问题,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推动事件完满解决,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由农村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走村入户,深入了解群众的诉求,宣讲土地规模经营对增加农民收入的好处。”
赵自勋还表示,事件发生后,县政府也在反思:为什么政府所做的工作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回顾前一段针对西小庄村土地纠纷案件所做的工作,政府前期确实做了大量的努力,但是由于西小庄村村民和华联农牧公司之间的积怨很深,矛盾持续时间长,沟通工作难度非常大。加之政府的个别干部,工作方式方法不当,急于想处理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工作中有急躁的情绪存在,对政府的政策宣讲不到位,导致一些群众对政府工作不理解,有抵触情绪。”赵自勋说。
赵自勋还表示,下一步,滑县将会依法依规处理好西小庄村250亩土地的相关问题,解决目前遇到的困境:
赵自勋说,通过耐心和诚恳的工作态度,争取老百姓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在群众和政府之间,形成一种相互信任的沟通机制。
“彻底调查,不护短、不手软”。
此外,对报道中反映的企业和干部兼职问题,赵自勋也向中国之声表示,县里将会严肃彻查,“县委县政府成立由纪委监察委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报道中涉及的企业和干部兼职问题,进行彻底调查,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退出的坚决退出、该规范的依法规范到位,不护短、不手软,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中央和省里的相关规定。
”农业部专家谈滑县土地纠纷:土地承包缘何与民争利
这一事情看起来脉络清晰,并不复杂,但是其中涉及到的土地关系、相关主体却颇为缠绕。报道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多个层面,牵扯到很多关键环节。无论是基层政府、涉事公司,还是西小庄村民,都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存在误读与曲解。有的问题看似离谱,但在基层有很广泛的代表性;有的问题不仅老百姓搞不清楚,就连地方相关主管部门也未曾理清,这些问题都值得高度重视。
关于土地调整问题。1993年,中央正式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1997年,中央又做出了“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并且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特别是2003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党的这一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然而,实践中,像西小庄村这样“添人加地、减人去地”“五年一小调、十年一大调”的村集体并不少见,在有关省份还占有相当大比例。中央提倡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但并没有绝对禁止调地行为,事实上农村的这种“动态调整”正是土地承包关系长久稳定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而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也留出了口子。
在滑县案例中,法院判决华联农牧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后,西小庄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将涉案的250亩土地平分给各家各户。虽然符合民主议事程序,但是没有提及是否“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土地调整是否有效并不能简单下结论。这就回答了媒体报道最后提出的“村委会与华联农牧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已被法院判决无效,但为何作为村集体成员的他们依然无法正常承包耕种村集体的土地”。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即便没有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同意,导致分地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该归土地流转给华联农牧公司之前的原承包户。
关于土地流转赔偿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且“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很明显,村民与河南华联农牧公司、文森公司之间的土地流转行为无效。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既然合同无效,一方面,250亩土地的使用权自然归各相关承包农户所有;另一方面,250亩土地也必须恢复到土地流转之前的初始状态,也即恢复原状。法律规定“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等责任。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因此,镇政府提出的村委会承担补偿的问题确实存在,但该补偿并非华联农牧在250亩土地上的所有投入及形成的财产,而仅指补偿“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相关投入。换句话说,如果公司由于种植葡萄树而破坏了耕作层,导致破坏了土地生产能力,则需要进行赔偿。因此,如何补偿、补偿多少,是否赔偿,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关于基层政府介入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可以采取四种途径,即当事人协商、双方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亦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滑县城关镇政府进行调解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第三方”立场,可以提出调解建议,但最终要保障村民土地流转的“决策权”,而不应该强制引入有政府背景的文森公司进行流转。
据了解,针对媒体的报道,近日滑县方面回应称:县委县政府已经成立了多个工作组,深入整改报道中涉及的问题。特别提到“迅速成立由法律专业人士和农村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的工作组。为政府依法行政、妥善处理这一事件提供法律支持;也为当事各方依法合理解决争端提供帮助”。这一态度和工作方法值得肯定。
我们期待着,西小庄村土地租赁纠纷问题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农民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也希望这一事件能给其他更多地区在处理类似农民土地纠纷时提供借鉴:无论出发点究竟为何,关键要让老百姓认可,才能真正把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