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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省份监察委来了!你知道它为啥自下而上成立?

来源:中国网 作者:华夏新农 发布时间:2018-02-01
摘要:中国网新闻2月1日讯(记者 胡永平)随着2018年省级地方两会纷纷落幕, 各地监察委基本完成布局,31省份均选出省级监察委主任,皆由当地省级纪委书记担任。全国两会下月开幕,全国监察委也将正式露面。 监察委从这里开始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

中国网新闻2月1日讯(记者 胡永平)随着2018年省级地方两会纷纷落幕, 各地监察委基本完成布局,31省份均选出省级监察委主任,皆由当地省级纪委书记担任。全国两会下月开幕,全国监察委也将正式露面。

“监察委”从这里开始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本次会议亦明确提出,“建立覆盖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至此,中国正式拉开了监察体制改革大幕,监察委员会这个新的国家机构随即面世。

2017年1月18日,山西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省级监察委员会。1月20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和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成立。

缘何成立“监察委”

监督权是行政权和检察权派生的权力,在此之前,我国现行反腐体制中,国家没有统一集中的监督权。

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官员犯罪案件看,均与反腐监督缺乏独立性有关。监督机构隶属地方和部门,其功能受到限制。由此造成无法对地方和部门领导进行日常监督,只能寄希望于中央查处,一旦中央监督不到位,极易“养虎遗患”。

据不完全统计,2005至2014年因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腐败行为受党政纪处分者达1012179人,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仅38636人,约占总数的3.82%。

因此,中央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因为“全覆盖”,在各省份三级监察委组建完成后,监督对象也倍增。例如,江西全省监察对象将从46.6万人增加至116.5万人。安徽省从24.7万人增加到58.9万人,其中省本级监察对象由2.3万人则直接增加到11.1万人,增长4倍。

从目前的架构来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个与国务院平行、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可称之为“一府一委两院”制度。之所以设立“一委”,就是要加强对一府两院和其他公职人员的监督。它所产生的影响,可能不亚于1998年、2003年的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  

“监察委”为啥由下到上成立  

很多人对这次监察委的成立有一个疑问:为啥监察委是由下到上,而不是由上到下成立呢?记者经过深入了解发现,本次监察体制改革确实有不同以往的改革路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指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所以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向人大报告工作并对人大负责,是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的。

根据惯例,我国的地方两会都先于全国两会召开,而且要在全国两会召开之前结束。如果等今年两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后,再成立地方监察委员会,那就需要再等一年。

本次改革,监委会由下而上相继成立,不仅显露出了中央改革现有监察体制的迫切需要,也展现了中央尊重宪法、依法治党的坚定信心。

监察委有3项权力12项措施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一府两院”的权力结构中,监察组织隶属政府,国家监督职能是通过行政权派生的监察权、检察权派生的侦查权来实现的。健全国家监察体系,就要改变监督权的配置模式,将部分审计、监察、侦查等执法权能从行政权和检察权中分离出来,提升整合为集中统一的国家监督权,在国家层面上拓展和丰富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

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3项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而为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赋予监察委留置权是引起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很多人担心“留置“会不会成了“两规”的加强版?但从试点经验和监察法草案的规定来看,用留置取代“两规”,正是中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具体体现。将留置明确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并通过立法对审批程序、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等作出严格限制,不仅解决了长期困扰反腐败的法治难题,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还将倒逼监察机关把调查的基础工作做扎实,前期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就不能立案,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改革试点顺利 监察体制改革推向全国

接到中央部署的任务后,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立即开展试点,至2017年4月底,三省全部完成各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此后,各试点地区不断推动全面融合,把建章立制贯穿改革全过程,对监委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以及讯问、留置等十几项调查措施先行先试、应试全试,并完善监委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的衔接协调机制,顺利完成试点任务。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其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完成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赋予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建立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伴随着2018年省级地方两会纷纷落幕,31省份目前都已选出省级监察委主任,他们同时都是当地省级纪委书记。连日来,多个省份的省级监察委密集挂牌。

而在下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届时将选出国家监察委主任一职。伴随着从地方到中央各级监察委的成立,未来,在中国政治体制格局中也将正式开始发挥其职能。

责任编辑:华夏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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