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海洋)根据日前浙江发布的《关于全面建立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浙江省各级政府必须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据悉,到2020年,这一制度将在省、市、县、乡四级全面推行。
今年3月,浙江省委、省政府把“全面建立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列入了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7年工作计划。此次《意见》的出台,延伸了报告实施范围,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全覆盖。在“时间表”上,浙江明确,到2018年,省市县三级全面推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则选取30%以上的乡镇开展试点,到2020年,所有乡镇推行该制度。
《意见》还把报告内容拓展到生态环保重点工作和重大环境问题,明确了设立综合性报告、专项报告、重大环境问题报告三种报告内容和报告方式。据介绍,该三种报告同中有异,相同的是均可由各级政府领导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要求进行报告。而不同的是,综合性报告还可列入本级人大审议议程,原则上每年要报告一次,一般当年一季度就要完成对上年度生态环境状况的报告;专项报告一般在生态环保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节点报告;重大环境问题报告则在查明突出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原因后及时报告。
此外,为了更好地指导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工作,《意见》不仅规范了报告程序,详细规定了报告准备、报告形成、报告开展、整改反馈四个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流程,并从强化组织协调、健全配套机制、强化宣传引导等三个方面落实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