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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主体错位现象将被纠正

来源:新华社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28
摘要:新华社合肥8月27日电(记者水金辰、董雪)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存在“流转土地本来是农户的事,合同上的主体却变成了村委会”等现象。近日,安徽省工商局和省农委联合发布了《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的实施将可以避免此类问题的
  

    新华社合肥8月27日电(记者水金辰、董雪)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存在“流转土地本来是农户的事,合同上的主体却变成了村委会”等现象。近日,安徽省工商局和省农委联合发布了《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的实施将可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据了解,安徽省工商局去年6月至12月对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开展了一次基层调研,调研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存在合同主体错位、委托情况不明、流转形式混淆、合同性质不清等10项问题。安徽省工商局副局长闵义山告诉记者,此次推出《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目的是希望它能够指导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签约履约行为,预防和降低土地流转纠纷的发生。

  合同主体缺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安徽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卫琳说,农村有很多已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承包农户并不是合同当事人,也没有原承包农户的签字;取而代之的是村委会、村民小组或者是乡(镇)政府等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也都约定的是村委会、村民小组或者是乡(镇)政府等和受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重要的一方,原承包农户在合同中却没有涉及。

  针对这一问题,安徽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示范文本明确了承包农户是《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合法当事人,并且必须有承包农户的签字认可合同才能生效。

  据了解,此前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还存在委托情况不明,合同效力待定的问题。有很多由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看不出其流转的土地是否已得到原承包农户的授权委托。有的村委会与原承包农户签订的不是委托书,而是流转合同、协议书等,改变了委托性质。卫琳说,此次示范文本明确了承包农户与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等是委托和被委托关系,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只能作为承包农户的委托方参与合同签订。

  另据了解,示范文本还明确了流转性质,解决“流转形式混淆,合同性质不清”“合同版本众多,不便统一管理”等八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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