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实施后,农业部门要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管理面更广,责任更重,风险更大。所以,为了更好地实施新《条例》,各级农业部门应该未雨绸缪,及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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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农业部门的农药管理职能
以前,农业部门管理农药的职能是在多部门管理农药的情况下制定的,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农药的登记和质量、使用监管。新《条例》赋予了农业部门统一管理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的职责。所以,农业部门的职能需要重新设定。比如,省级农业部门农药管理职能应该更改为:“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批、颁发,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登记工作,指导市、县农药经营告知和药害、使用事故的处理工作。省安监局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工商局负责对违反农药广告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监管。”明确职责是新《条例》实施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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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技术支撑和能力保障
新《条例》对农业主管部门新增加了“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和“登记试验监督管理”职能;负责调查统计农药销售、使用情况,定期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负责建立进销货查验、质量检验和废弃物回收等制度,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原有处罚措施外,提高了罚款额度,负责建立“黑名单”;对已登记农药进行风险评估等工作。这些工作政策性强,技术措施要求严,试验检测设备要求高,所以要做好技术支撑和能力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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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许可”的颁发管理
新《条例》撤销了农药生产企业开办许可、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农药生产许可(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三项行政许可。新设了农药生产许可,明确规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管理,市县负责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现在亟待处理的是原有生产批准和许可如何过渡到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何时提供什么资料、手续。原来的生产批准和许可证件到期续展,有提前3个月申请的要求。也就是在6月1日以前,或者以后到期的,企业可以提前3个月向工信部等部门申请续展。
而且,省级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与以前其他部门颁发的生产批准和许可证有许多的改变,比如现在制剂按照剂型颁发许可证件,一个剂型一个生产许可(原来是一个品种颁发一个许可),原药按照品种颁发,一个品种一个生产许可。
所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至少在一年内,主要开展原来的农药生产批准和许可证件转换为农业行政部门新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另外,就是做好新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标准、条件、程序和颁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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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处理
这项职能以前没有明确主管部门,所以一旦出现食用鲜食农产品中毒事件,工商、食品药品、卫生计生和公安部门都在参与,但没有主管部门,处理程序也不规范、科学。药害基本是农民与农药经销商协商解决,难以维护农民利益。
新《条例》规定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统一归农业部门负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处理。如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应立即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农业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为主,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依照职责调查处理;造成农作物药害事故的,由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这项工作突发性强,比较复杂,直接关系群众上访、社会稳定和舆论导向,所以农业部门责任重大,要做好技术鉴定、产品检测、应对舆论、组织协调工作,还要有公正公平科学解决药害和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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