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7年 第1号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2017年3月30日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第四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制定、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和品种登记指南,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受理品种登记申请,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登记品种的监督检查,履行好对申请者和品种测试、试验机构的监管责任,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
第七条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