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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双落地”让农业转移人口圆市民梦

来源:新华社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12
摘要: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居住证暂行条例“双落地”,城乡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数量明显增加,在异地他乡城市工作、生活的常住人口有了更多“归属感”…… 2014年以来,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
  

       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居住证暂行条例“双落地”,城乡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数量明显增加,在异地他乡城市工作、生活的常住人口有了更多“归属感”……

  2014年以来,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更加便利。

  让亿万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市民梦”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召开了一系列重要会议进行研究部署。

  这项改革涉及人口规模前所未有。从制度的顶层设计到全面推进落实,从户口迁移政策的制定到与此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政策的配套完善,每一步都走得十分坚强有力。

  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月1日,《居住证暂行条例》施行。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9月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公安部充分发挥户籍制度改革牵头组织作用,狠抓公安机关改革部署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多次召开13个部委参加的改革专班协调会,推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体系;强化户籍制度改革督查力度。

  农业、国土、教育、人社、卫生计生、住建、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广大农业转移人口最为关心的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以及农村“三权”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农村“三权”改革稳步推进,“人地钱”挂钩机制初步建立,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有序推进……一系列改革政策的相继出台,有力调动了地方政府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去年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1.2%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区分农村人与城里人。

  与此同步的是,各地户口迁移政策普遍放宽,不少大中城市适当降低了落户门槛,努力满足广大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需求。

  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结合实际,最大限度地放开落户口子。四川省、贵州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除省会(首府)市以外,全面放开了全省(区)其他城市的落户限制。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超大城市、特大城市积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拓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渠道。上海市2015年、2016年办理持居住证人员在沪落户2.4万人,超过此前6年间全市“居转户”人数总和。

  随着户口迁移政策的落地落实,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数量明显增加。

  推行居住证制度 去年发放居住证2890余万张

  2016年1月1日《居住证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等25个省区市均出台了贯彻实施办法,居住证从此取代了暂住证。

  公安部部署各地取消了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深入清理与暂住证制度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积极开展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

  2016年已发放居住证2890余万张,北京市发放近169万张,上海市共发放40.6万张,广州市发放81万张,深圳市发放171.5万张。

  对于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各地均要求申请人须在居住地居住满半年;对于曾经办理暂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准予申领居住证并将暂住证申领年限计入居住年限;对于未办理暂住证的,只要有其他材料能够证明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也可以办理居住证。

  各地普遍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的6大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便利,同时,积极探索扩展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标准。

  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江西、山东、湖北、重庆、陕西还增加了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按规定参加当地中考、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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