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实行强制报告制度
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要严肃追责
本报讯 记者12月8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全省90%的乡(镇)、80%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关爱设施,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
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在保护留守儿童6大重点任务中,《意见》将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摆在第一位,要求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健康安全成长和受教育等基本权利。
在救助保护机制上,《意见》强调要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有脱离监护、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严肃追责。
在接到报告后的应急处置上,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此外,要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会同公安机关、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安排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机构要因人施策、精准帮扶,及时按规定将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有效关爱。
对实施家庭暴力、性侵害、出卖、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意见》提出要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本报记者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