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顾】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对解救被拐儿童进行阻碍的行为,《解释》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另外,《解释》还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组织、强迫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释》明确,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央视记者 李文杰) 来源:央视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