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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治理“三乱”工作7月20日起将进入集中治理阶段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7-19
摘要:从7月 20 日起,我
  

从7月20日起,我省“除陋习、树新风”集中治理“三乱”工作将进入集中治理阶段。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将针对乱吐、乱扔、乱倒的“三乱”行为,全面实施处罚、教育,并建章立制,保持常态。

 

  行人“三乱”,最高罚款50元

 

  7月20日起,我省各地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将对路面上行人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屑等行为,实行严格处罚,最高处以50元罚款。

  按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民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乱倒装修垃圾,个人可罚100元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凡有将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沿街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等行为者,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实施处罚、教育,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司机有3次“三乱”记录,要进“黑名单”

 

  7月20日起,交警部门将对查出的机动车驾乘人员“三乱”行为依法严格处罚,还将通过天网监控系统、道路交通管理监控系统等设施捕捉 “三乱”行为,依法固定证据后,按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

  对驾驶人“三乱”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34条第11项,罚款50-100元并记2分。对乘车人“三乱”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32条(七)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罚款50元。

  据悉,以后驾乘人员因“三乱”行为受到交警现场处罚,都会被要求参加执勤纠违,以接受学习教育。如果是按照非现场执法方式处罚的,“三乱”行为人到交警分局接受处理前,要先观看30分钟以上宣传教育片,学习文明交通和法规知识。各地交警将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三乱”不文明交通行为“黑名单”库,对有3次以上“三乱”行为记录的,将其纳入重点管理对象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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