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下发了《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市政府认定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对集体公益林(地),统一按30元/年·亩的标准补助。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市林业和园林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财力,目前的办法只补偿集体公益林,还没有补偿国有公益林,但已经是很大的突破了。
办法称,为深化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和统筹城乡林业园林生态体系建设,设立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对集体公益林(地)经营者在经营管护过程中,因营造、抚育、管护支出和限制性采伐利用造成的收益损失,给予一定补助。
生态保护资金的建立主体为市政府及有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任务的区(市)县政府。生态保护资金按“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市和相关区(市)县财政按比例共同筹集,并纳入预算。在现有财政体制下,二圈层由区(市)县财政全额筹集;三圈层由市和区(市)县按7∶3的比例筹集。生态保护资金的发放范围为市域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公益林(地)。
生态保护资金的补助对象,按林地(木)权属、经营管理主体确定。生态保护资金首先用于农民购买养老保险。
编缉:吴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