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28日从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从12月起,成都市再次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
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
据介绍,这次提标从今年12月起执行。具体标准额度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5元,即五城区及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45元提高到300元,其余区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不低于190元提高到不低于245元。
与此同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即每人每年提高420元。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500元提高到不低于1920元;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300元提高到不低于1720元。
有关部门指出,本次提标依据是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而作相应调整,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的规定。而之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2007年进行调整的,“这次提标实施后,成都城市低保标准与全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已基本相适应。”
临时补助将不再发放
有关部门同时指出,按照民政部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好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和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文件要求,从去年起,成都市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别执行每人每月30元与每人每月20元临时性补助金,在此次提高标准后将不再发放。
对此成都市民政局副局长陈翔军解释说,通过提高标准,一方面大幅提高了现有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另一方面将有部分困难群众纳入城乡低保,从而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将中央两次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30元、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20元的临时性补助金全部固化为低保标准的一部分,也将惠及现有的城乡低保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