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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扶持金融业发展 每年至少5000万元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1-06
摘要:( 记者 王眉灵 张婷婷 ) 记者从昨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 试行 ) 》中获悉,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成都市制定了一揽子奖励和补贴政策。 据悉,从今年起
  

(记者 王眉灵 张婷婷)记者从昨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中获悉,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成都市制定了一揽子奖励和补贴政策。

 

  据悉,从今年起,市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不低于5000万元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金融业加快发展。各区()县也将相应安排配套资金。

 

  金融机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3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设立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该机构对小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用于奖励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争取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我市交通、通信、物流等重大基础设施和灾后重建项目。从今年起,单项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可按融资额的0.5%。奖励项目业主。

 

  从今年410日起,新进入我市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将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平方米;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连续3年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20/平方米。认定时间以签订购房、租赁合同时间为准。每家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请补贴后3年内不得出售或转租自用办公用房。若确需出售或转租的,须提前通知市政府金融办,并退回相应部分已享受的补贴。

 

  新进入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以及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机构开业年度起3年内,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对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实行先征后返。

 

  此外,对我市企业上市也将给予分阶段补贴。

 

  据悉,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奖励和补贴,申请有效期为两年,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可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了解需提供的资料。

 

编缉:吴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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