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权属法律的研究方面,丁文教授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有必要分离,进而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应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进行修改。
边春燕分析了农村土地可以折现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将农村土地经营权确股后作为股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房绍坤教授主张,为了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既体现村民的农村经济组织身份属性,又体现土地承包权的财产属性,土地承包经营人和经营权人可以是不相同的。城镇化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已经成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优先选择,但是在法律层面上,“三权分置”改革还被完整的明确出来。张艳的文章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实现财产属性,需要克服思想意识、法律制度缺失等方面的问题。
“三权分置”资本化法律制度研究方面,熊彬雁采用回归方程的方法分析家庭农场流转土地的数据,提出小农户流转土地的决定性因素是是否有社会保障。杨娇娇的研究表明,“三权分置”改革促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并派生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既能够实现村民身份确认,又可以帮助农民实现资产增收。黄汀通过分析对比了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农村土地抵押制度,建议我国在实施“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探索构建合理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汪姝邑的研究表明,按照省为单位,推行统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范本,同时要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所以,从法学角度探索研究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是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制化的重要探索。
“三权分置”法律制度研究方面,黄朝通过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法律逻辑进行研究,基于中央对于农村土地经营权顶层设计,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立法的可行性。
王慧丹的研究表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因“三权分置”改革也发生了变化,对比分析了公司法人和股份合作法人的构造形式,提出股份合作制法人更加适合“三权分置”的改革。杨从楷认为,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权利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