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第一批7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包括合同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诉讼保全和国家赔偿6种类型,其中“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简称北鹏案)是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 正式实施以来第一起赔偿请求人获得赔偿的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在发布会上表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这7件典型案例为: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重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 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土地登记纠纷案。案件包括6种类型,分别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督促政府诚信守约、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依法慎用保全措施、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加大国家赔偿力度等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保障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的要求,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加强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广度和力度。 中国首例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是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 据介绍,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根据举报线索,组成专案组对沈阳市于洪区兰胜台村村干部黄波等人涉黑犯罪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除发现黄波等人犯罪行为外,还发现与该村联合进行村屯改造的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鹏公司)涉嫌毁损财务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辽宁省公安厅遂扣押、调取了北鹏公司100余册财务文件,并扣押其人民币2000万元。 此案经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波等人分别被以贪污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2名财务人员被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免刑。对前述扣押财物,刑事判决未作出认定和处理。 刑事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北鹏公司向公安部申请复议。公安部复议认为,北鹏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定赔偿情形,遂责令辽宁省公安厅限期作出赔偿决定。 辽宁省公安厅没有履行该决定。北鹏公司遂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由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869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一、辽宁省公安厅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调取的该公司财务文件;二、辽宁省公安厅于本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最高法指出,北鹏案的圆满审结,生动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突出展示了国家赔偿在监督和倒逼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恢复和提升司法机关公信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此,最高法指出,依法保护产权,应当历史、辩证地看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