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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源:南方农村报 中国乡村发现 作者: 肖婉琦 发布时间:2019-06-13
摘要:土地确权,是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采用哪种确权方式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利益,使农民利益最大化?就此问题,南方农村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孔祥智,请他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于确份额,孔祥智认为,首先需要探讨这一方式的合法

 土地确权,是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采用哪种确权方式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利益,使农民利益最大化?就此问题,南方农村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孔祥智,请他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于确份额,孔祥智认为,首先需要探讨这一方式的合法性。

孔祥智: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孔祥智表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也分别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

“坚持确地为主的原则,中央有关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也表述得很清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孔祥智指出,“该意见还强调,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孔祥智认为,目前仍在二轮承包期内,农户承包的地块可以调整,但承包关系本身不能调整;因此,对已经承包到户的采取“一刀切”确份额,没有经过全体村民同意,明显是错误的做法。“即便当地多数村民不种地了,也不能就此统一收回承包地,剥夺少部分农民种地的权利。”

“从村民自治的层面来看,选择哪一种确权形式是由村里开会民主决定,但不能只满足于程序。”孔祥智认为,程序只是一个形式,村民的普遍意见才是实质内容。“在一个大村里,村民代表开会,能反映多数村民的意见吗?村干部有没有入户调查民意、给农户做思想工作呢?而且,村民代表要由村民推选出来,不能指定。”他指出,如果确份额的方案确实得到了村民的普遍认可,而且上报乡镇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后获得批准,就尊重村民自治而言无可非议;但只要有村民反对确份额、还想种地,哪怕是极少数,也应该满足他们的要求。

孔祥智: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已经承包到户,农民耕种承包地要交什么租金呢?”针对部分村实行集体统筹经营后让农民交租种地的问题,孔祥智认为,正确的做法是,允许农民继续无偿耕种原来的承包地,经营面积多出承包地的部分才需要向集体交租金;至于租金定价多少,要通过协商来解决。

在孔祥智看来,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实际上是要增强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随着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发展,相当一部分的村集体,或许背靠乡镇、县政府的支持,通过各种方式剥夺农民的权利,这肯定是不对的。修法就是要防止因转变经营方式而剥夺农民权利的现象。”他强调,“《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任何名义都不足以剥夺农民这一权利。”

“土地经营方式的变革,肯定要有一个缓慢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孔祥智主张市场化的方式,比如农民自愿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村集体,由集体统一经营;或者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让不愿意种地的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折股入社,愿意种地的仍然自己耕种。“不管采取哪种方式,总是要进行土地整理。由于土地整理后生产率得到提高,以市场化的方式,农民大多愿意协商配合整理。”他强调,“总之,不能以行政化方式简单粗暴地推进。”(记者 肖婉琦)

孔祥智: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乡村发现转自:南方农村报

责任编辑: 肖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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