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农业农村现代化不仅关系到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而且关系到占我国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村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进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因此,必须坚持农业农村的优先发展。
农业生产方式变革奠定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基础
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辩证关系看,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业生产方式变革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基础。作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生产方式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范畴。任何一种生产方式,都兼具生产方式的一般、特殊和具体三个层次,它们统一在生产方式内部,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农村现代化正是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即以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为动力不断推动和实现。就具体表现形式而言,目前,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主要有小农经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它们组成一个复杂的、动态并存的,且正在经历前所未有变迁和演进的体系结构。这个体系结构的变革是在各种错综复杂的过渡形式中完成的。虽然这些过渡形式的变化决定于生产力的状况,但它们的错综复杂性不能掩盖其变革的基本趋势。因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会出现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其他一切生产方式的地位和影响。在具体的生产领域,在农业中亦是如此。因此,关键的问题是,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体系结构的变革方向在哪里?或者说,哪些是过渡性的,哪一种将演化出来并占据支配地位?这个问题仍亟待明确。
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曾深刻地指出“小规模土地持有制及其生产的弊端”,因为“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就“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的我国许多地区农村土地持有状况而言,生产资料集聚和集约化使用、科学技术引入为基本趋势的农业生产方式变革是确定无疑的。关键在于,哪种具体的农业生产方式适合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目前看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似乎都符合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基本趋势。实践证明,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在不断演进的农业生产方式的体系结构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甚至在一个时期有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的可能。但是,对于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而言,它们都具有明显的过渡形式的性质。其优点是突出的,其缺陷和不足也是明显的,如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细碎化”、集体经济弱化等问题。
所以,只剩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一选项。这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的社会主义农业“第二个飞跃”的迫切要求和基本趋势,因而是占主导或支配地位的具体农业生产方式。我国《宪法》总纲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在长期的农业生产实践中,许多农村地区过分关注“分”,而忽视“统”,致使原有的集体经济被弱化,被虚置甚至被架空,新的集体经济亦难以形成。关于集体经济弱化的原因,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原有的‘大一统’变成了‘分光吃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因而“‘分’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但‘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基本特征
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看,只有经济基础的夯实,才有稳固的上层建筑,才有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整体推进和实现。经济基础是指由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就目前我国农业的发展而言,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经济基础。其一,在多种农业生产关系中,农地制度占有支配地位;其二,在农地“三权分置”前提下,如何“夯实集体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最大限度地激发农地的基础性生产资料职能,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是问题的关键。而这又取决于农业生产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和管理形式,即实现农业生产关系的具体生产方式。从邓小平同志关于农业的“两个飞跃”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的思想和“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论述,都清晰地指明了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变革需要以夯实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为方向。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在要求和特征:其一,在农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夯实农地集体所有权具有内在一致性,是坚持农地集体所有,防止其被弱化的主要抓手;其二,依据农业生产依托于土地等生命自然力的特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能最大限度和最低成本地解决农地“细碎化”、农业小规模经营的弊端;其三,基于农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确权到户或股份合作制改革,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之间的权责利及各自的边界,保障农民权益,解决激励问题;其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农地等基础性生产资料的职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生产更多既能用于成员间分配,又能供集体提留使用的农业剩余;其五,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能够为我国的粮食安全提供微观主体和组织保障;其六,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建立在村“两委”领导参与和集体成员间利益关联与利益分配的基础上,这不仅有助于夯实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在农村基层的领导,而且保证了将农民组织起来,真正介入村庄事务,有效发挥村民自治;其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对接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是扩大内需特别是有效需求,在农业农村领域畅通“国内大循环”,推动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手段;其八,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缓解、适应和解决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对农业农村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冲击和影响的主要手段;其九,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及重新组织起来的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和基本前提,同时它不仅为党和国家联系农民,解决农业农村问题提供了连接纽带和组织抓手,而且有助于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最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稳定器、安全阀和压舱石。
稳固农村上层建筑,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农业农村现代化离不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离不开组织起来的农民。乡村振兴20字总方针充分反映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这一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因而也适用于一定社会形态下的农村社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很多村庄有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至今保持完整。很多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具有深厚的优秀传统文化基因,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村庄的建立和维系是在自然,特别是土地及其所有和使用的基础上的。正如马克思所言,“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是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可见,对村庄共同体而言,土地及其所有制关系特别是土地的利用方式或物质生活的农业生产方式是其存在的基础。同时,这一基础又决定并制约着很多村庄,特别是自然形成的村庄的完整性及其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作为上层建筑的优秀传统文化。目前,我国村庄维持和再生产自身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都主要是农业经济基础发展滞后以及由此导致的上层建筑的问题,如村民难以组织、农村社会治理困境等。因此,要解决农业农村问题,实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更高水平的动态平衡,使村庄形成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自身的主要条件,筑牢村庄生产和命运“共同体”,必须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目的。当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突出地反映在农业和乡村发展的滞后上”。因此,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点难点在农业农村。同时,正如我国改革开放的突破口在农业农村,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突破口亦在农业农村。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农村内部共同富裕的扎实推进;其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共同富裕的整体推进,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就农业的“两次飞跃”而言,“第二个飞跃”中的“发展集体经济”已经包含着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生产决定分配,所有制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马克思曾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因而“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由此可见,只有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才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和我国发展实际的正确路子。
结论与启示
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再到农业农村现代化,下一个接力棒交给谁?答案是交给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及通过它组织起来的农民自己。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农业农村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它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在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体系结构的变革中,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应占有支配地位,因而是演进的基本方向。同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在具体实践中,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能局限于单一的固定形式,其组织和实现形式应是因地制宜和多种多样的。例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运行和管理可由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办。最后,基于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与提炼,可以而且必须开辟出一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路径。
(作者单位:武汉纺织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