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之前会存在城镇和农村赔偿金标准不一的现象?问题的核心在于“城乡二元结构”,收入差距是赔偿金标准不一的根本原因。在人口流动不频繁的时期,城乡生活是分开的,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城市的生活水平有比较大的差距,因此,赔偿金在当年被设置成城乡不同的标准,有其现实依据。立法者在当年必须要面对现实,充分考虑赔偿能力、社会矛盾、城乡收入差距等现实问题。
生命不能用价格来衡量,但是发生人身伤害后,损害的填补,更多地有赖于经济补偿的抚慰。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要考虑多个方面。不同年龄、地域,处在城乡不同生活环境的人,人身损害赔偿金会有不同。这其中的合理性固然存在争议,但司法机关在面对纠纷时,不得不用相对最科学的标准去衡量。这并不意味着“同命不同价”,而是赔偿金计算方式的核心,在于我国不同地域、城乡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有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是司法的责任和使命,更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担当,也非常符合新时代的要求。
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二元结构”逐渐被打破。此次对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体现出最高法在司法裁判理念上,尽可能弥合了城乡收入差距所带来的对侵权人、被侵权人的经济影响。最高法迈出的这一步,意义非常重大。既突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是社会规则调整的重要动力。此次法规的调整,也会给社会相关规则带来积极影响。司法层面消除了城乡差别,将对其他方面城乡差异的化解起到重要引领作用。毕竟,城乡收入差距本身并不会因为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统一而发生变化,因此,只有当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事业发展,当人身损害赔偿更多依赖保险制度或者其他经济手段实现,而不仅仅依赖责任人自身的经济收入时,有关赔偿标准才会越来越科学合理。(央广网特约评论员 唐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