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农业厅、财政厅下发文件,对动物疫病防控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是对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进行了调整:全省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35个包虫病流行县对包虫病实施强制免疫。对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政策, 在全省范围内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施过渡期免疫政策,猪瘟免疫退出过渡期暂定为2017年至2020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退出过渡期暂定为2017年;过渡期内大型规模猪场(存栏500头能繁母猪或年出栏10000头生猪)由业主根据实际自主免疫,中小规模猪场和农村散养户可继续由政府提供统一采购疫苗和集中免疫服务,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需要确定。 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将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将马鼻疽、马传贫、包虫病纳入强制扑杀范围。
二是对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退出机制进行了调整: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机制。农业部、财政部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大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范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或控制较好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结合我省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在风险评估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程序,适时调整省级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相关政策。
三是对强制免疫补助进行了调整: 对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省上根据各地上报疫苗需求计划、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市(州)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予以补助。原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调整为动物防疫补助,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对贫困地区动物防疫补助资金适当倾斜。
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等3个病种的强制免疫在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前提下,试点实行 “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具备自主免疫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统一集中招标采购疫苗,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过渡期间的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由各地按《政府采购法》要求自行组织采购。
四是对强制扑杀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我省扑杀补助标准为: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犬150元/只,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所需经费在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中统筹解决。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将不予以强制扑杀补助。
1、 养殖场户拒绝实施国家和省级规定强制免疫病种的;
2、 养殖场户拒绝实施规定动物疫病监测的;
3、 在疫区引入动物的;
4、 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协助官方兽医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免疫标识等,不按规程实施屠宰检疫或不坚持实施规范化消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