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江安县检察院采访时获悉,该县农民工李正平在宜宾市一家酒业公司从事粮食加工作业时因操作不当,被粉碎机扎伤左手指,公司拒赔伤残金,江安县检察院支持起诉后实施民事法律监督,得到了江安县法院的支持。于 据了解,2009年6月19日,农民工李正平在受雇的宜宾某酒业有限公司从事粮食粉碎加工时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程,致左手指损伤,公司当即送李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后李正平经江安县人民医院鉴定为四级伤残,请求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公司拒赔。2010年4月20日李正平向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法律监督的请求,该院受理后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迅速向江安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4月22日法院受理此案,并通知公司应诉,决定进行调解,县法院根据“大调解”机制邀请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派员参加。公司认为李正平的伤残等级评定较高,且鉴定部门不具备法定的鉴定资质,不同意按李正平的请求全部赔偿。民行科干警认为公司提出的意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主动做好李正平的工作,李接受了意见,最后当事人双方达成由公司赔偿李6万元的经济损失,公司履行承诺,于4月27日支付了李正平的赔偿金,这起受害人赔偿纠纷案在司法机关公正的处理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