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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农民工维权获赔偿

来源:三农在线—农民日报 作者:汪学香 发布时间:2009-11-05
摘要:近日,失地农民任某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获得了 1.4 万元的经济补偿。 任某是银川市金凤区康居小区的失地农民,她于 2004 年 7 月在银川某电信分公司找了一份保洁员的工作,月薪 550 元。 2008 年 12 月底,公司通知她在家待岗。见迟迟
  

近日,失地农民任某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获得了1.4万元的经济补偿。

  任某是银川市金凤区康居小区的失地农民,她于20047月在银川某电信分公司找了一份保洁员的工作,月薪550元。200812月底,公司通知她在家待岗。见迟迟不安排其上班,任某到单位询问得知,单位已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任某怎么也想不通,工作干得好好的,怎么就突然解除了劳动关系?任某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由于不懂法,又没钱打官司,今年35日,任某向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援助中心了解了案情后,指派上海西路法律服务所的庞公乾承办此案。在庞公乾的帮助下,任某向宁夏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依法裁决某电信分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41日,仲裁机关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某电信分公司称:20081219日公司召开了专题会议,会上就公司搬迁、辞退保洁员等有关情况向任某作了说明,任某到会参加并知道被辞退的事实,之后双方就有关社会保险交纳等问题进行了交涉,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81月至12月期间,公司确实没有与任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任某要求的社会保险费中除养老保险能补缴外,其他险种都不能补缴。任某属于失地农民,200612月以前,国家已为其一次性交纳了15年的农村养老保险费,2007年、2008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任某以个人名义缴纳,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给任某8000元补偿,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但任某的代理人庞公乾认为,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所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任某各项费用20391.17元是合理、合法的。

  413日,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某电信分公司在4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任某所要求的各项费用1.4万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081226日终止,互不追究任何责任。417日,电信分公司履行了约定。

 

编缉:吴芸

责任编辑:汪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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