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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禁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 入学年龄沿用”凡年满六周岁”规定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5-27
摘要:26 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听取了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实施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了规范学校以捐资助学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治理学校乱收费问题,建议增加
  

26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听取了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了规范学校以捐资助学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治理学校乱收费问题,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三款:“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择校费、赞助费或将“师出无名”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力表示,在经历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和第八次会议审议后,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建议规范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防止出现乱收费问题。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了规范学校以捐资助学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治理学校乱收费问题,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三款:“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并建议在法律责任中相应增加一项处罚规定,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条第七项)

 

  草案修改稿同时在第二十八条增加“(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商业保险”的内容。

 

  流动人口子女凭证明可就近入学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并授权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省政府提出的草案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作了具体细化规定,建议采用省政府草案的表述,让“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也可享受就近入学的政策。

 

  修改后的第十一条表示,上述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但需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供两份材料:“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

 

  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表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入学申请后,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撤职或解除聘用关系为处分的一种

 

  法制委员会还采纳了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将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列为学校法律责任的一种,建议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条)

 

  同时,草案修改稿新增第三十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此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义务教育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较大,建议实施办法草案总则中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力度,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法制委员也会采纳了这一意见。

 

  入学年龄沿用“凡年满六周岁”规定

 

  此前存在争议的入学年龄问题,本次草案修改稿未在二审稿上做改动,取消了一审稿中“凡当年九月一日前年满六周岁”的明确日期限制,仍旧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法规草案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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