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个人未经许可进行医疗服务不再构成非法行医罪2016-12-20 医学大健康未来 医谷 ▲点击上方的蓝色“医谷”关注我们 “置顶公众号”第一时间获取最有价值行业趋势信息 医谷微信号:yigoonet 昨日(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新修定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其中最显着的变化是,删除了原来2008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条第2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非法行医行为的规定。 以往,一旦发现有医生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租房或在家给患者看病,依据之前的非法行医司法解第1条第2项为依据,“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即可算非法行医,并最终会被法院判处非法行医罪。而此次的最新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把这条取消了,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的原则,这可能意味着今后,具有合法执业资质的医生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开工作室、或租房开诊所行医都不能再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了,同时,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可能也会促进更多医生合理合法、光明正大的自由执业和多种方式服务患者。 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二、在《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在《解释》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根据本决定,对《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 | 医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