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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来源:四川农村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0-26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 2009 〕 32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以下简称新农保 )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各市()、县(市、区)政府应部分或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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