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 检察机关指控:吴明义在担任原南川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重庆市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于2002年至2007年先后6次利用职务之便,在转让单位农网改造仓库的开发工程、电力配套安装工程等过程中,共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4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另查明,吴明义还伙同原审被告人韦某、罗某(均判刑)以虚构工程费方式共同贪污公款90000万元,三人各分得赃款30000元的犯罪事实。 今年2月18日,经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吴明义因犯受贿、贪污罪,分别被南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吴明义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认为,原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但鉴于上诉人吴明义在二审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了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网上追逃人员梁某的藏匿地点,公安机关据此将梁某抓获。还查明,上诉人吴明义在侦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于2004年向重庆大溪河水电开发公司经理徐某行贿1万元人民币的事实,现徐某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属立功表现,可在其原判决刑期上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